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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12关于12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方式的通知
为进一步规范我司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,按照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-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【2014】53号)等文件要求,综合近几年审计对我司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,经多方调研,今后我司120万元(含)人民币以上设备采购方式变更如下:
1、原则上不再审批120万元(含)以上仪器设备的免招标,全部由我部公开招标采购(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);
2、120万元(含)以上进口仪器设备招标采购,将按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库〔2007〕119号)的规定进行进口申报;
3、经专家论证确实无法公开招标的进口仪器设备,将按《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09〕48号)的规定进行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,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。
特此通知
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